爸爸承租单位的公房,由小女儿单独出资购买,由于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故该公房一直登记在爸爸名下。后屡次过户受阻,爸爸曾立遗嘱表示该房由小女儿继承。但爸爸去世后,小女儿办理正式过户时,其他兄弟姐妹却提出异议,到底这房屋该归哪个呢?
王先生承租单位的一套100号公房由小女儿王芳居住。1993年房改时,王先生表示这套公房哪个购买就归哪个。王芳的两个哥哥和姐姐都无力购买,终由王芳购得。由于当时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所以此房本下来后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案例介绍:借父名买房过户起纠纷
1999年王芳搬到单位分的房屋居住,将100号房对外出租。
1997年王先生老伴儿过世。
2004年,大哥将100号房子返还。王先生筹备将房子过户给王芳,但该房子仍不允许上市买卖。于是王先生立下遗嘱:100号房由王芳继承。
2000年,王芳大哥的岳父生病住院,因为100号离医院较近,大哥便借住100号一段时间。当时,王先生写下一份说明:100号房实质归王芳,待到能过户时过户给王芳。
律师解析:有公证遗嘱不按继承处置
2015年初,王先生去世,王芳拿出公证遗嘱,期望哥哥姐姐办理过户。二哥提出异议,称是王先生的份额由王芳继承,但是老太太的份额,应由兄妹四人继承。无奈,王芳咨询律师请求帮助。
100号房的购房合同、、完税凭证等都由王芳持有,房子自购买后到今天也是由王芳实质占有、用和支配。虽然房子一直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实质人是王芳,双方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律师表示:查询有关资料后,觉得王芳与王先生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虽然王先生有公证遗嘱,但不应根据继承来处置。该房地产事实上是王芳的财产,不是王先生的财产,王先生过世后也不是其遗产,不应该根据遗产处置。
2000年王先生写的说明也表示王先生和王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因暂时不可以过户,待能过户时王芳办理过户流程。2004年,因仍不可以办理过户流程,王先生立下公证遗嘱,也是为了履行自己王芳过户的义务。
律师受王芳委托,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需要王芳的哥哥姐姐办理100号房过户流程;二哥又以继承纠纷将王芳等三人诉至法院,需要依法分割王先生遗产100号房。
法院判决:借名买房成立,其他三子女履行合同义务
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觉得继承案件的审理应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因此继承案件裁定暂停。
王芳的律师向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说明、公证遗嘱及王芳购房的有关手续,从购房到目前实质占有、用房子的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该房子是不是是王先生的遗产存在争议,且已诉至法院。
除此之外,二哥觉得,借名未经其母赞同,因此无效。王芳的律师表示,借名买房是一个合同关系,假如借名成立,该房子都不是王先生的房地产,更谈不上是其与老伴儿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借名买房的约定,也无需其母的赞同。
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中,王芳的律师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王芳的大哥和姐姐均认同该房子确实是王芳。二哥不认同王先生的说明,但未提出鉴别。
温馨提示:借名买房须有书面协议或正式说明
终,法院觉得王芳和爸爸王先生已经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其他三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王先生三子女王芳办理100号房子过户流程。
一般借名买房都是亲戚间,没书面约定,在认定是不是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借爸爸妈妈名义购买比借其他亲戚名义购买更困难。
律师提出,因房改时有的单位只允许原承租人购买,或者用长辈的工龄打折较多,所以借名买公房的状况并不罕见。
因此,在认定子女和爸爸妈妈之间是不是形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一般要有书面协议,即便没书面协议,也要像本案中王先生书写的说明,证明双方确有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不然只不过子女长期占有、用爸爸妈妈的房屋,想认定借名买房比较困难。
子女为爸爸妈妈出资买房一般被觉得是赠予或者借款,不可以由于子女给爸爸妈妈出资买房了,就简单的认定为借名买房。